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证在川人员健康出行,经省政府同意,实行外出人员申报健康证明临时措施,提供免费健康证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和内容
(一)服务对象。所有在川居住14天以上且接受当地村(社区)管理的人员,如需跨县域以上流动均可申报办理。
(二)服务内容。居住地医疗卫生机构对申报人在开展流行病学史调查、测量体温的基础上,为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出具《四川外出人员健康申报证明》(附件1)。
(三)服务机构。申报人员所居住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信息共享和结果互认
(四)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用工单位均须认可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制的健康申报证明,不得另行设置限制人员进入本区域的门槛。
(五)省大数据中心统一建立外出人员健康申报和查询网上服务平台,方便用人单位查验。
(六)健康申报证明的省际间互认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三、组织领导和实施分工
(七)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工作专班,落实各方责任,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要统筹调配口罩、消杀用品等医用物资,保障服务机构需要。
(八)任务分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收集汇总跨县域流动人员信息,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定服务机构、统筹调配医务人员,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服务对象到现场有序候检,做好防护措施。交通运输部门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保障。
(九)宣传动员。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组织乡镇(街道)将健康证明服务申报事宜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告知外出人员。
四、实施证明时间
(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为止。
附件:1.四川外出人员健康申报证明
2.四川外出人员健康申报和查询系统操作指南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