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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绿色低碳发展研究基地科研成果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发布日期:2023-11-24    作者:     来源: 成都绿色低碳发展研究基地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基地学术创作的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保护基地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基地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学生、客座研究人员和其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包括:理论研究成果、技术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获奖成果、专著、专利、商标、商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的申请权、持有权、使用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以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合同约定由本实验室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权属

第四条 凡正式出版和内部辑印的社科研究基地项目科研 成果(包括阶段成果),必须加注标识,注明本书(或调研报 告、论文)系成都市绿色低碳发展研究基地项目,项目编号***”。专著形式的科研成果要在前言或者后记中注明社科研究基地相关信息(如受基地资助、作者所在基地的职务职称等)。未加注标识的成果将不被认定为研究基地成果。

第五条 以基地名义对外签署与科技工作有关的协议、合同时,必须经基地主任授权、批准;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研发,在协议或合同中必须包含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约定。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归属于本基地的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等是基地的无形资产,不因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等而转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为已有或变相占为已有。

第七条 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由基地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术委员会处理,学术委员会委派专人进行复查后裁定。与外单位发生的专利纠纷和专利侵权事件,由基地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后,海燕策略线路1book科技处进行对外交涉处理。

第八条 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转让时,必须经基地主任、海燕策略线路1book审核,必要时可征求校法律顾问意见,并由依托单位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条 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条 论文、专著、专利及获奖成果等应及时到基地登记,并将论著的原件或复印件、证书的原件送交基地、科技处审核、归档。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主要完成者应对提交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实验室将撤销对其的有关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做好科技成果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项目组及有关人员对研究的技术关键负有保密的责任,成果需要按技术秘密处理的,项目组应制定技术秘密保护方案,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如有泄密行为者,按国家、省、市有关保密条例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关于本基地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技术开发必须遵守有关法律和法规。各类技术开发须经基地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转化或使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一经发现,将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第3号令)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中共党员的,由党委根据有关规定酌情给予党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绿色低碳发展研究基地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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